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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自考网提示说明对于河南自考处分规则

来源:郑州大学自考_河南自考_河南成人高考_国开电大_报名平台 发表时间:2015-08-17 14:10:01 浏览:163次

  郑州大学自考网提示说明对于河南自考处分规则

  一、在啥状况下所答标题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其所答标题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宣告或终了信号宣告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请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啥状况下吊销考试成果?

  应考者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吊销当堂考试课程成果:

  1、在答卷上规则以外的当地写名字、考号或作别的不是答案的任何符号的;

  2、带着规则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则一致放置的;

  3、用规则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正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攀谈、喧闹,不听监考人员劝止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止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则填写名字、考号和坐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二、国家教学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对国家教学考试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理,保护国家教学考试的公平、公平,保证参加国家教学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加国家教学考试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学法》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国家教学考试是指一般和成人高等校园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学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学行政部门断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学考试安排承办,在全国范围内一致举办的教学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学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作业人员、别的有关人员,违背考试办理规则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平行动的断定与处理,适用本方法。对国家教学考试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理应当揭露公平、合法恰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学行政部门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教学行政部门担任全国或许本区域国家教学考试安排作业的办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学考试的各级教学考试安排担任有关考试的详细实施,根据本方法,担任对考试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恪守考场纪律,不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安排与请求,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为考试违纪:

  (一)带着规则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许未放在指定方位的;

  (二)未在规则的坐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端信号宣告前答题或许考试完毕信号宣告后持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旁窥、窃窃私语、互打暗号或许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许教学考试安排制止的范围内,喧闹、吸烟或许实施别的影响考场次序的行动的;

  (六)未经考试作业人员同意在考试进程中私行脱离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则以外的笔或许纸答题或许在试卷规则以外的当地书写名字、考号或许以别的方法在答卷上符号信息的;

  (九)别的违背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做弊的行动。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平准则,以不正当手法获得或许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果,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为考试做弊:

  (一)带着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资料或许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许协助别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许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三)争夺、窃取别人试卷、答卷或许逼迫别人为自个抄袭供给方便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别人冒名替代参加考试的;

  (六)成心毁掉试卷、答卷或许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别的做弊行动。

  第七条 教学考试安排、考试作业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或许在考试完毕后发现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有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做弊行动:

  (一)经过伪造证件、证实、档案及别的资料获得考试资历和考试成果的;

  (二)评卷进程中被发现同一门类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相同的;

  (三)考场纪律紊乱、考试次序失控,呈现大面积考试做弊表象的;

  (四)考试作业人员协助实施做弊行动,过后查实的;

  (五)别的应断定为做弊的行动。

  第八条 考生及别的人员应当自觉保护考试作业场所的次序,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办理,不得有下列打乱考场及考试作业场所次序的 行动:

  (一)成心打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作业场所次序;

  (二)回绝、阻碍考试作业人员实行办理职责;

  (三)要挟、侮辱、诋毁、诬害考试作业人员或别的考生;

  (四)别的打乱考试办理次序的行动。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动之一的,吊销该门类的考试成果。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做弊行动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参加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一起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许延迟结业时刻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果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持续参加本门类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考生及别的人员的行动违背《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一条 考生以做弊行动获得的考试成果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别的学业证书、资历资质证书或许入学资历的,由证书公布机关宣告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许予以没收;现已被选取或许入学的,由选取校园吊销选取资历或许其学籍。

  第十二条 替代别人或由别人替代参加国家教学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地址校园按有关规则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别的人员,由教学考试安排主张其地址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学考试安排依照做弊行动记载并向有关单位揭露其自己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作业人员应当仔细实行作业职责,在考试办理、安排及评卷等作业进程中,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学考试作业,并由教学考试安排或许主张其地址单位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作业却隐秘不报的;

  (二)私行改变考试时刻、地址或许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私行将试题、答卷或许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许传递给别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峻失职,形成显着的错评、漏评或许积分差错的;

  (六)在评卷中私行更改评分细则或许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仔细实行职责,形成所担任考场呈现相同卷的;

  (八)私行走漏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

  (九)别的违背监考、评卷等办理规则的行动。

  第十四条 考试作业人员有下列做弊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参加国家教学考试作业,由教学考试安排或许其地址单位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作业岗位;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学考试条件的人员供给假证实、证件、档案,使其获得考试资历或许考试作业人员资历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按期参加考试的或许使考试作业遭受重大丢失的;

  (三)使用监考或许从事考试作业之便,为考生做弊供给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安排答卷、为考生供给答案的;

  (六)指派、怂恿或许伙同别人做弊的;

  (七)掉包、涂抹考生答卷、考试成果或许考场原始记载资料的;

  (八)私行更改或许假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使用考试作业便当,索贿、纳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害、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学考试安排办理紊乱、考试作业人员玩忽职守,形成考点或许考场纪律紊乱,做弊表象严峻;或许同一考点同一时刻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相同卷的,由教学行政部门吊销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学考试的资历;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许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紊乱,做弊表象严峻,由高等教学自学考试办理安排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许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呈现大规模做弊状况的考场、考点的有关职责人、担任人及所属考区的担任人,有关部门应当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六条 违背保密规则,形成国家教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阅(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阅,下同)丢掉、泄密,或许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作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职责人和有关担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偷盗、损毁、传达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学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阅、考生答卷、考试成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别的人员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教学考试安排主张其地址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指派、怂恿、授意考试作业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次序紊乱、做弊严峻的;

  (二)替代别人或许由别人替代参加国家教学考试的;

  (三)参加或许安排别人进行考试做弊的;

  (四)使用职权,庇护、掩盖做弊行动或许胁迫别人做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害、要挟等手法侵犯考试作业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作业人员行贿的;

  (七)成心损坏考试设备的;

  (八)打乱、波折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作业场所次序后果严峻的。

  第三章 违规行动断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作业人员在考试进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做弊行动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照实记载;对考生用于做弊的资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载作为断定考生违规现实的根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许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承认。考试作业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奉告违规记载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学考试安排发现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动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作业人员进行现实查询,搜集、保存相应的根据资料,并在查询现实和根据的基础上,对所触及考生的违规行动进行断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载,汇总状况经考点主考签字断定后,抄送上级教学考试安排根据本方法的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一般和成人高等校园招生考试、高等教学自学考试中,呈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动的,由省级教学考试安排或许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做出处理决议,由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做出的处理决议应报省级教学考试安排存案;呈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做弊行动的,由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签署定见,报省级教学考试安排处理,省级教学考试安排也能够请求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抄送资料及根据,直接进行处理;呈现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打乱考试次序行动的,由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签署定见,报省级教学考试安排依照前款规则处理,对考生及别的人员违背治安办理法令法规的行动,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进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方法第七条所列考试做弊行动的,由省级教学考试安排做出处理决议,并告诉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参加别的国家教学考试考生违规行动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学考试的考试安排参照前款规则详细断定。

  第二十二条 教学行政部门和别的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呈现大面积做弊状况或许需要对教学考试安排实施监督的状况下,应当直接介入查询和处理。发作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子,情节严峻的,由省级教学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处理,并及时陈说国务院教学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学行政部门参加或许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业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进程中有违背本方法的行动的,考点主考、评卷点担任人应当暂停其作业,并报相应的教学考试安排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别的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违背有关规则的考生,由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或许省级教学考试安排做出处理决议;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做出的处理决议应报省级教学考试安排存案。在别的与考试有关的场所违背有关规则的考试作业人员,由地址单位根据地(市)级教学考试安排或许省级教学考试安排提出的处理定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学考试安排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学考试安排在对考试违规的自己或许单位做出处理决议前,应当复核违规现实和有关根据,奉告被处理人或许单位做出处理决议的理由和根据;被处理人或许单位对所断定的违规现实断定存在贰言的,应当给予其陈说和申辩的时机。被处理人遭到停考处理的,能够请求举办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学考试安排做出处理决议应制造考试违规处理决议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名字或许单位名称、处理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处理决议的内容、救助路径以及做出处理决议的安排名称和做出处理决议的时刻。考试违规处理决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许考试作业人员对教学考试安排做出的违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学考试安排提出复核请求;对省级教学考试安排或许承办国家教学考试的安排做出的处理决议不服的,也能够向省级教学行政部门或许授权承当国家教学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请求的教学考试安排、教学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议所断定的违规现实和适用的根据等进行检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则作出复核决议:

  (一)处理决议断定现实清楚、根据确凿,适用根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的,决议保持;

  (二)处理决议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决议吊销或许改变:

  1.违规现实断定不清、根据不足的;

  2.适用根据错误的;

  3.违背本方法规则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议的教学考试安排对因错误的处理决议给考生形成的丢失,应当予以弥补。

  第二十九条 请求人对复核决议或许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学考试安排应当树立考生诚信档案,记载、保留在国家教学考试中做弊考生的有关信息。教学考试安排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安排供给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学考试安排应当及时汇总本区域违背规则的考生及考试作业人员的处理状况,并向国家教学考试安排陈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关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学考试安排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学考试实施作业的特定区域。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学自学考试及别的各级各类教学考试的违规处理能够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学部公布的各有关国家教学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则一起废止。